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葉國勝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國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葉國勝因被告甲○○涉嫌傷害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94年刑保字第202號)。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林柏泓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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