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15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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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15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157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伯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肆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須按月給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