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黃天然
代 理 人 陳志彥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云 間返還訂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