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司雄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黃天然
代 理 人  陳志彥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云 間返還訂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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