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659號
原 告 江欣聰
被 告 譚必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9日18時56
分許,誤將新台幣(下同)17,000元存入被告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嗣經連絡均無法聯繫上被告,為此依據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判命被告返還原告17,0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新銀行收據1張為證
,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被告設於台新銀行帳戶資料,核
閱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