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81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于國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
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被
告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於一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
時以一0二年度消債更字第一四一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爰裁定
再開辯論,並命原告對此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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