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利
  安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406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877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係以電子遞狀方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既經被告異議,是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
  事實、理由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及繕本各1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