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26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楊庭杰 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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