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76號
原 告 林筱淇
被 告 陳俊彥
黃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14,563元之訴訟費用,該
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本院卷第21頁),而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
庭詢問簡答表2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
稽(本院卷第1頁、102年度南簡補字第77號卷第22、23頁)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