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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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錦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錦藤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錦藤因犯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查本件受刑人楊錦藤因犯恐嚇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楊錦藤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02年9月25日偵訊筆錄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受刑人楊錦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恐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某日至│100年6月間某日│101.01.22至101.05.15│││100.10.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62號│偵字第62號│偵字第6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0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0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8.26│102.08.06│102.08.06│├─┼──────┼──────────┼──────────┼──────────┤│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0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0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8.23│102.08.06│102.08.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805號(編號1至2定│第9805號(編號1至2定│第9806號(編號3至4定│││刑2年9月)│刑2年9月)│刑6月)│└────────┴──────────┴──────────┴──────────┘受刑人楊錦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脫逃│││├────────┼──────────┼──────────┼──────────┤│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5.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6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8.06│││├─┼──────┼──────────┼──────────┼──────────┤│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8.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806號(編號3至4定│││││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