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 謝金麟 即路明汽車玻璃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9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羅振仁┌──────────────────────────────────────────────────────────────┐│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佳新鈴木汽車股份有│臺灣銀行安平分行│路明汽車玻璃行│101年11月10日│10,815元│AG0000000││││限公司 鄭錦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