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台南區中小企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典鋒建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薛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89年11月15日所為89年度促字第48994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 薛豐榮 」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薛豊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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