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55號聲請人明基亞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璨 相對人中美霓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然「再審以不停止強制執行為原則,非有特別必要情形,法院不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判」(最高法院十八年抗字第八五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業已提起再審之訴(本院九十五年度再易字第四十號),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停止執行云云,惟前揭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判決駁回,顯見本件並無停止強制執行之特別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