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四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余啟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玖仟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建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