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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