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罪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於85年8月30日回溯24小時內至85年10月29日間止因施用毒品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6年1月31日以85年度訴字第152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1939號、第13489號及第1429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書、執行指揮書等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所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