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30號再審原告 張克源 (即 貽德 工程行)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通成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576,569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9,4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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