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判決於民國95年2月6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現住地,有送達證書可查,依法被告於同年2月16日收受判決,茲竟遲至同年3月8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權顯已喪失,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杜惠錦法官范清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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