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告丑○○
寅○○辛○○壬○○甲○○辰○○戊○○子○○丁○○己○○癸○○乙○○卯○○丙○○被告庚○○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93年度上訴字第263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江國華法官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