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38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三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意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附表:被告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宣│犯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號│名│刑│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一│幫助詐│有期徒刑四月│92年│台中地院95│95年12│台中地院95│96年1│││欺│,經減刑為有│11月│年度簡字第│月26日│年度簡字第│月9日││││期徒刑二月│間│396號││396號││├─┼───┼──────┼──┼─────┼───┼─────┼───┤│二│幫助詐│有期徒刑四月│94年│台中地院95│95年6│台中地院95│95年7│││欺│,經減刑為有│4月│年度中簡字│月26日│年度中簡字│月31日││││期徒刑二月│2日│第1474號││第1474號││├─┼───┼──────┼──┼─────┼───┼─────┼───┤│三│幫助詐│有期徒刑五月│95年│台中地院95│95年12│台中地院95│96年1│││欺│,經減刑為有│2月│年度中簡字│月26日│年度中簡字│月15日││││期徒刑二月又│10日│第3666號││第3666號│││││十五日││││││├─┼───┼──────┼──┼─────┼───┼─────┼───┤│四│違反商│有期徒刑四月│92年│本院98年度│98年4│本院98年度│98年5│││業會計│,經減刑為有│3至│簡字第2464│月15日│簡字第2464│月4日│││法│期徒刑二月│10月│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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