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交簡字第14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