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李學詩附件:
一、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協議書及附表,並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二、聲請人聲更生前兩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三、具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之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等之證明文件。
五、依法受扶養人之財產資料(應提出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是否有保險),並應檢附近2年之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近1年之財產歸屬清單。又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為何,並提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前1年,聲請人所有金融機關帳戶存摺影本。
七、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請再具體釋明之,並提出證據。
八、積欠銀行債務之原因及借款用途。
九、現有工作收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