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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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債權人甲○○
28號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龍傑事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之稱謂欄中未敘明債務人為何?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莊福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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