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7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肆萬壹仟玖佰參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經本院以95年度繼字第20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
3款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聲請人於就任遺產管理人後接管甲○○所遺宜蘭縣○○鎮○○段694、696之1地號2筆土地(權利範圍分別為78/20970、4/930)暨其地上光榮路269之15號12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及臺北縣三重市○○○段竹圍子小段24之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13/10000)暨其地上成功路
10號2樓之3房屋(權利範圍全部)及現金27元。除前述宜蘭縣房地依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按法院核定之最低拍賣價格核算價值為2,100,000元,其餘房地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核算價值為1,160,
293元,連同上述現金27元,遺產合計3,260,230元。故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32,603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9,327元(含本件聲請裁判費l,000元),是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為4,1930元。
(三)因甲○○所遺前述宜蘭縣房地,刻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2069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中。而甲○○遺有財產中除前述房地外,其他遺產不足清償聲請人管理費用。聲請人惟恐上揭費用無法受償,謹請本院鑒核,儘速賜裁定如聲請事項,俾聲請人用以參與分配,以免因管理私人遺產而致國庫蒙受損失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以95年度繼字第20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5年度繼字第207號民事裁定影本各1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繼承人甲○○尚遺有宜蘭縣○○鎮○○段694、696之
1地號2筆土地(權利範圍分別為78/20970、4/930)暨其地上光榮路269之15號12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及臺北縣三重市○○○段竹圍子小段24之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13/10000)暨其地上成功路10號2樓之3房屋(權利範圍全部)及現金27元,而前述宜蘭縣房地依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按法院核定之最低拍賣價格核算價值為2,100,000元,其餘房地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核算價值為1,160,293元,連同上述現金27元,遺產合計3,260,230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影本、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各1份、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2份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9,327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1紙、墊付費用單據影本10紙在卷足憑。
(四)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按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即32,603元,以及墊付費用9,327元,合計4,1930元。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聲請人聲請酌定上開數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