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88號聲請人 周義淵 相對人 周科樑 關係人 周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於民國102年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第三頁倒數第13行關於「聲請人周科樑」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周義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核屬實,從而逕依職權更正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家事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簡慶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