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ㄧ,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仁心附表:
┌──────────────────────────────────────────────────────┐│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臺灣銀行東桃園分行│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壹拾柒萬陸仟貳佰│AN七八八八七一││││司 曾啟川 │││零貳元│七││├─┼─────────┼─────────┼───────────┼────────┼────────┼──┤│2│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臺灣銀行東桃園分行│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壹拾柒萬陸仟貳佰│AN七八八八七一││││司曾啟川│││零參元│八││├─┼─────────┼─────────┼───────────┼────────┼────────┼──┤│3│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臺灣銀行東桃園分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貳拾參萬肆仟貳佰│AN七八八八八八││││司曾啟川│││壹拾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