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81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魏淑華

債務人 林紫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49,4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年利率

001

1,049,493元

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

至民國112年4月16日止

7.44%

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7.5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年利率

001

1,049,493元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4月16日止

0.744%

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

至民國112年9月29日止

0.756%

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12%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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