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 賴明珍 被告 賴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