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31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錫彬 訴訟代理人 蔡松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文孝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被告羅文孝之住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