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 鍾新煥
6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萬鍾 等31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如有,請一併陳報約定租金數額。
三、被告之被繼承人 徐接和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及一併具狀追加尚未為被告之繼承人為被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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