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88號聲請人 彭仕宏 相對人 高國鳳
高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
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