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34號原告 郭桂美 被告福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 郭有仁
3號 黃泳瑞 即黃元樹
之5 李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230建號建物(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苑裡鎮苑東里興隆68之117號)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