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30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宜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不敷每月支出,是聲請人應陳報將如何提出及負擔更生方案。
二、聲請人應陳報其母親、長子、次子扶養費用之計算方式,並應陳報各該扶養費用之細項及金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