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1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柳進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佳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104年3月19日所提聲請補充判決狀之聲請補充判決內容及範圍不明,請 陳明 具體明確之聲請補充判決範圍、請求標的金額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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