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60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個金集中作業部票據作業科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之聲請應以票據權利人(支票之發票人、受款人或背書取得人)始得為之,請具狀更正票據權利人為聲請人。
如有委任代辦本件聲請情事,應併提出委任狀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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