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10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周永輝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被告多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初冠五 被告大邦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錡烈 被告 彭永庄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邱清銜 律師 鍾詠聿 律師 舒瑞金 律師複代理人 洪甯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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