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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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42號原告 高永順
陳美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姝吟 上列原告與追加被告 謝璧如 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載有對追加被告謝璧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逾期不補,即駁回追加之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11
0年1月21日僅具狀謂「告土地所有權人 徐永亮 及房屋所有權人謝璧如二人」、「追加被告謝璧如」(見本院卷第70頁、第86頁),惟未據原告提出訴狀表明對追加被告謝璧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起訴程式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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