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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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56號原告 許美雲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被告 張天豪
林詩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趙子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1萬2,0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裁定補繳對被告林詩婕部分之裁判費,原告復於109年12月24日具狀變更請求被告應賠償醫療費用642,029元、看護費用22萬4,
400元、薪資損失12萬元、勞動能力減損2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30萬元,合計148萬6,429元(見本院卷第86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就其追加之訴徵收裁判費,惟未據原告繳納,而本件經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48萬6,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萬1,098元外,尚應補繳4,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