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 鍾謝瑞雲
張晉榮 薛 張梅英 劉張錢英 嚴湘庭 陳伎華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心慈
林武 被告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玉霞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8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菱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