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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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彬紀選任辯護人江銘栗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80號),經本院改為簡式審判,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定於106年3月1日下午4點在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