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八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法官朱耀平
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