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七八號聲請人 李廷文
李廷皓 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聚寶 聲請人 李泰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上訴本院後,經法扶會台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鄭傑夫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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