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6129號、99年度執聲字第1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3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5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所受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6年5月間起│本院96年度訴字第│96年12月24日│││制條例第8│8月│至96年9月10│3933號判決││││條第2項之││日止│││││轉讓第2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同上│同上│同上││2│制條例第8│5月││││││條第3項之│││││││轉讓第3級│││││││毒品罪│││││├─┼─────┼────┼──────┼────────┼──────┤│3│槍砲彈藥刀│有期徒刑│96年9月1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97年5月5日│││械管制條例│3年2月││4027號判決││││第8條第4│,併科罰││││││項之未經許│金新臺幣││││││可持有可發│6萬元││││││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4│刑法第185│有期徒刑│96年5月27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99年5月3日│││條第1項之│3月││226號判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