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7299號、99年度執聲字第1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3號所示二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81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70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刑法第277│拘役25日│98年3月11日│本院98年度易字第│98年8月24日│││條第1項之│,如易科││2073號判決││││傷害罪│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刑法第305│拘役30日│98年3月12日│本院99年度易字第│99年6月14日││2│條之恐嚇危│,如易科││811號判決││││害安全罪│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家庭暴力防│拘役50日│98年8月1日│本院99年度易字第│99年6月14日││3│治法第61條│,如易科││811號判決││││第2、4款│罰金,以││││││之違反保護│新臺幣壹││││││令罪│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