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7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8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訴緝字第26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被告所為妨害兵役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中坦認屬實」等語,及所犯法條欄應予補充「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刑法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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