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1至8所示罪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