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清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547號、110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包裝袋參只,驗餘淨重合計零點柒伍公克)及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柒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清瑞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所附條件已於履行期間內履行完畢。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合計0.75公克)及注射針筒7支,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廖清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2月,於民國110年6月2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3包(含包裝袋3只,驗餘淨重合計0.75公
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實驗室109年1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099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28頁),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上開包裝海洛因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均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扣案之注射針筒7支,經警方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
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確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各1份、檢驗照片2張附卷可查(見警卷第31、34、43頁),足見前揭扣案物含有極微量之海洛因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均視同第一級毒品整體,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