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限制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 吳柏璁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被告 林榮鋒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三項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A)之預告登記、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A),系爭抵押權A所擔保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而供擔保之物即系爭不動產A之價額為1,384,71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51㎡×公告土地現值34,331元/㎡×原告權利範圍1/10+房屋課稅現值179,700元=1,384,71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少於系爭抵押權A所擔保之債權額1,500,000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系爭不動產A之價額1,384,718元核定。而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A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因原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A預告登記後得無限制處分該不動產,故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A之價額為準,亦核定為1,384,718元。綜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三項之目的,堪認所表彰之訴訟利益、訴訟目的一致,所得利益至多均為系爭不動產A之價額,故訴之聲明第一、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A之價額1,384,718元為核定。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二、四項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B)之預告登記、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B),系爭抵押權B所擔保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而供擔保之物即系爭不動產B之價額為1,738,47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664㎡×公告土地現值52,136元/㎡×原告權利範圍36/2000+房屋課稅現值176,900元=1,738,477元】,高於系爭抵押權B所擔保之債權額1,500,000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之聲明第四項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抵押權B之擔保債權額1,500,000元核定。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B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因原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B預告登記後得無限制處分該不動產,故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B之價額為準,核定為1,738,477元。綜觀原告訴之聲明第二、四項之目的,堪認所表彰之訴訟利益、訴訟目的一致,所得利益至多均為系爭不動產B之價額,故訴之聲明第二、四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B之價額1,738,477元為核定。
四、另訴之聲明第五項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A、B所有權狀,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交付不動產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元定之;訴之聲明第六項請求被告給付29,617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9,617元。上開標的間並無選擇或競合關係,標的價額應予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02,812元【計算式:1,384,718元+1,738,477元+1,650,000元+29,617元=4,802,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6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麗緞附表一編號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內容限制(預告)登記內容1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0)①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②登記日期:民國106年5月19日③收件字號:楠專字第8580號④設定權利人:林榮鋒⑤設定義務人:吳柏璁⑥擔保總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⑦擔保債權種類範圍:106年5月10日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⑧設定權利範圍:土地為1/10,建物為全部①種類:預告登記②登記日期:106年5月19日③收件字號:楠專字第859號④請求權人:林榮鋒⑤義務人:吳柏璁⑥內容: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⑦限制範圍:土地為1/10,建物為全部2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5樓,權利範圍全部)附表二編號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內容限制(預告)登記內容1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2000)①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②登記日期:民國106年6月21日③收件字號:楠專字第10510號④設定權利人:林榮鋒⑤設定義務人:吳柏璁⑥擔保總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⑦擔保債權種類範圍:106年5月10日成立之借貸⑧設定權利範圍:土地為36/2000,建物為全部①種類:預告登記②登記日期:106年6月21日③收件字號:楠專字第1052號④請求權人:林榮鋒⑤義務人:吳柏璁⑥內容: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⑦限制範圍:土地為36/2000,建物為全部2高雄市○○區○○段○○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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