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13號原告 何淑芝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前鎮地政事務所、 劉馨嬬 、 鄭惟湘 即穩贏企業行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