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閱覽帳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7號原告 劉靜宜
劉月紅 被告 張志國 上列當事人間閱覽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提出三亞旅行社有限公司之110年度國稅局年度申報書等相關文件供原告影印、閱覽及查閱,係為維護其股東之財產權,並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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