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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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451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約任
蘇法陪
鍾勝奕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